您的位置首页  网络资讯  新闻

规范网络募捐应区分募捐信息发布平台和募捐服务平台

  近日,民政部通过其网站公布了两项行业标准,分别是《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和《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自2017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引起了慈业界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这两项行业标准,是作为慈善法的配套制度而出台的。慈善法第二十,慈善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等发布募捐信息,而且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之后,民政部与工信部、新闻出版、国家网信办下发通知,印发《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其中界定了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是“、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或者发布公开募捐信息提供的平台服务”,这实际上区分了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提供服务的“募捐服务平台”与为慈善组织发布公开募捐信息提供服务的“募捐信息发布平台”。

  从慈善法的来看,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慈善信息发布平台”应该是为慈善组织“发布募捐信息”的“募捐信息发布平台”。从首批指定的13家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中也可以看出,有一些平台具有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提供募捐支付功能等服务,而有一些网络平台只能提供募捐信息发布的功能。而即将上线的全国慈善信息公台(即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平台)提供的也是信息备案同时兼具信息发布的功能。

  但是,此次两项行业标准虽然称是为“进一步完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指定流程”,但同时也称这些信息平台“宜开通在线募捐支付功能并提供技术保障”(征求意见稿中用的词为“可”,在国家标准的术语中,“宜”比“可”更有意义),并可以向慈善组织收取服务费用。在这里,这两项行业标准似乎并未区分“互联网募捐信息发布平台”和“互联网募捐服务平台”两个概念,甚至将后者包含在前者之中。

  首先,对于慈善组织而言,“募捐信息发布”和“进行网络募捐”两个行为完全不同,前者是履行慈善法的信息公开义务,而后者更具有选择的。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具有发布互联网募捐信息的优先权,只有在这些具有行政许可意义的慈善信息平台中发布了互联网募捐信息,慈善组织才可以同时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募捐信息(当然,之后是否允许慈善组织自身或其他人在其他网站上“转发”,可能还需要进一步的法律解释,在现实中甚至无法杜绝,但平台优先发布是事项)。但是慈善组织进行网络募捐的行为具有多样性,包括在网上公布银行账号接受汇款捐赠,不必然一定要采取在线支付的方式进行。当慈善组织需要采取在线支付的方式进行募捐时,才谈得上与互联网募捐服务平台合作。而此时,作为互联网募捐服务平台,并没有法律必须由行政指定,而只需一定的行业标准,符合行业标准的互联网募捐服务平台就可以从事互联网募捐服务——具有行政许可意义的“指定”和符合行业标准在法律意义上是有所区别的。

  其次,慈善组织的募捐信息发布是一种公法意义上的行为,具有强制性,但慈善组织接受互联网募捐服务平台的服务是私法意义的行为。前者由行政机关指定无可厚非,但后者应该在一定的行业标准上进行充分竞争,允许包括慈善组织在内的组织建立第三方募捐服务平台为其他的慈善组织提供免费或收费的募捐服务,甚至应该允许慈善组织在自己的网站上开发支付功能。现在公布的这两项行业标准实际将募捐服务功能附属于信息发布平台之上,虽为性的行业标准,但因为受制于行政机关的“指定”行为,性也变成强制性,混淆了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

  最后,如果区分“募捐信息发布平台”和“募捐服务平台”,有利于各类组织开发募捐服务平台时加强募捐服务功能的开发,为慈善组织提供更为多样化更为创新的募捐服务,开创互联网慈善的新局面,这些平台无须无休止地等待民政部门不定期的“指定”行为就可以为慈善组织服务,并承担相应的合同法律责任。

  应该说,民政部发布这两项行业标准,出发点是好的,从文本表述来看也可圈可点,体现了依法行政的。例如,这两项行业标准突出加强了对募捐平台的日常监管,畅通了慈善组织、社会与监督的渠道;进一步明确了慈善募捐与商业筹款、网络互助和个人求助的区别,要求平台对这些信息发布或服务进行严格区隔;对慈善募捐的审核义务以及对其他筹款行为的审核义务也做了区分,要求平台应“明确告知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用户及社会:个人求助、网络互助不属于慈善募捐,真实性由信息提供方负责”,并加强对个人求助信息的“审查甄别”、“设置救助上限、强化信息公开和使用反馈,做好风险防范提示和责任追溯”;不允许平台在募捐信息发布页面或募捐服务页面插入商业广告,不许在募捐信息页面之外的展示包含“指定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等相关字样,也不允许对此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因此,笔者国务院民政部门尽可能在规范性文件中区分“募捐信息发布平台”和“募捐服务平台”,不要将后者作为前者的附属。为募捐信息发布平台确立严格的行政许可标准,并完善指定的程序,完成慈善法的信息公开;为募捐服务平台确立相应的行业标准,激励各类组织开能更为丰富的互联网募捐服务平台。

  (作者系师范大学院副教授,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中国非营利评论》执行主编)

  号外号外,特朗普又出行政命令啦!行政命令有多强,买不了吃亏,买不了上当,是你就60秒!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友荐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