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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收集生物识别信息前需告知用户

  据法制网报道,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对个人信息收集、储存、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个人信息主体具有查询、更正、删除、撤回授权、注销账户、获取个人信息副本等权力。将在 2020 年 10 月 1 日实施。

  与 2017 年的版本 相比,这次的变化主要有三个方面:增加 “多项业务功能的自主选择”“用户画像的使用限制”“个性化展示的使用”“基于不同业务目所收集个人信息的汇聚融合”“第三方接入管理”“个人信息安全工程”“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记录” 等内容。

  修改 “征得授权同意的例外”“个人信息主体注销账户”“明确责任部门与人员”“实现个人信息主体自主意愿的方法” 等内容。针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方面的要求,进行细化并完善。

  在在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方面,《规范》要求在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前,应单独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收集、使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以及存储时间等规则,并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存储方面,要求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要与个人身份信息分开存储;原则上不应存储原始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可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仅存储个人生别信息的摘要信息;在采集终端中直接使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实现身份识别、认证等功能;在使用面部识别特征、 指纹、掌纹、虹膜等实现识别身份、认证等功能后删除可提取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原始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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