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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完整而全面的互联网计算机应用软件用户协议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软件运营者、软件服务提供者与服务使用者之间就服务的内容、提供方式、使用方法等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合同。用户协议依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不同,也可能被叫做“软件使用协议”、“软件使用许可”、“网站服务协议”、“功能服务协议”、“用户条款”或“注册协议”等。

  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信息保》,充分回应了社会关切,为破解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该法明确了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保障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各项权利,强化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职责,并设置严格的法律责任。用户协议是用户在使用软件、网站或服务时,与服务提供者正式进行的第一次也是最重要的一次具有法律意义的约定,而且约定的内容涉及到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无异于是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就服务事项而达成的一部“宪法”。

  2022年6月17日,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也发布了《信息安全技术 应用商店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个人信息处理规范性审核与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其主要是参考了《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和《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收集个人信息基本要求》的内容,为应用商店运营者审核管理App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提供指导,包括App进入应用商店前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审核和App进入应用商店后的个人信息安全管理等内容。《指南》对用户协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App运营者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履行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

  (一)《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的生效日期、更新日期。《指南》要求应用商店运营者制定App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审核规则并公开发布,保证App运营者和社会公众可便捷获取。因此,App运营者需要提交的生效日期、更新日期等信息进行审核,一般在《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的最开始部分进行标注。

  (二)软件服务提供者的经营主体。介绍App运营者主体名称和联系方式,开门见山告诉用户这是一款谁经营的软件,该软件能提供什么服务。

  (三)介绍用户协议的适用范围。为了使软件服务提供者旗下的各类软件在任何介质上都能尽量适用这一份用户协议,在撰写用户协议的时候应尽可能多的囊括在软件可能会出现的系统或编写呈现方式。比如,就主流系统平台来说,有Windows、 iOS 系统及 Android 系统等,就主流的应用程序编写方式,有APP、小程序、各相关H5、各相关WEB等,最好逐一写明,做到完整而全面,使该协议能够随时与不同的系统和平台无缝衔接,一式多用。

  必须在用户协议中,约定用户须对其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以及声明帐号注销的条件。约定好未经运营者同意,禁止以任何形式赠与、借用、出租、转让、售卖或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帐号。以及约定不得利用账号制作、上传、复制、发布、传播或者转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该部分具体约定软件提供的具体服务,向客户声明如何合法使用软件服务,以及使用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该项内容一般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服务的基本内容:若产品涉及多种类型的用户或类别,则协议中应当分别描述各类别服务的具体内容。如微信的《软件许可与服务协议》中规定:本服务内容是指腾讯向用户提供的跨平台的通讯工具(以下简称“微信”),支持单人、多人参与,在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表情和文字等即时通讯服务的基础上,同时为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关系链拓展、便捷工具、微信公众帐号、开放平台、与其他软件或硬件信息互通等功能或内容的软件许可及服务。第二部分为服务的基本形式获取:即用户可以通过何种途径或者形式获得相应软件及其服务。

  该部分体现的是软件的主要功能,涉及用户在使用时的方方面面,是用户协议特别重要的一个部分,尤其不同的软件的主要功能是不同的,比如即时通讯、电商平台、流媒体社交网络各平台就有各自独特的功能,此时光使用格式条款来表述软件的运营方式就不够全面了。因此,对于软件功能性的服务内容,更应该在重要条款需要对用户进行明确的提醒和规范,并进行突出显示。《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产品运营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用户注意格式条款的内容,并按照用户的要求对格式条款进行说明。否则,格式条款将无效。实践中,产品运营方应当将重要格式条款进行加黑加粗、下划线或者高亮处理。

  互联网上的抄袭、剽窃、仿冒从未停止,这些侵权行为借助互联网技术更加具有普遍性和隐匿性,因此用户协议应采用知识产权声明的形式,来达到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或规避侵权风险的目的。一般来说,用户协议中除应当明确约定APP运营者的知识产权外,还应当明确约定用户利用软件创作的作品知识产权的归属。

  用户在使用软件服务的同时,常常也伴随着把个人或他人的隐私发布到互联网,造成隐私泄露的风险。保护用户隐私几乎是任何软件的基本政策,软件运营者应保证不对外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注册资料及在使用服务时存储的非公开内容,但为了保障各方的利益,可以列明以下例外情况:(1)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2)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3)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4)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5)维护运营者的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和违约责任条款,是用户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表明了法律规定下不履行协议且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可以为当事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通过固定双方的意思表示,将权利义务约定以合同形式保存下来。任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将承担违约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第13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个人信息保护、交易安全保障等内容。”

  在起草协议时,APP运营者应当全面考虑产品/服务可能的应用场景,并列明可能的风险,声明免责。最为常见的为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如因病毒、木马、恶意程序攻击、网络拥堵、系统不稳定、系统或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银行原因、第三方服务瑕疵或政府行为等原因,导致APP运营者无法正常提供服务时,运营企业可免于承担责任。

  随着《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企业个人信息保护测评标准》等相关规定的出台,明确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保护制度对互联网企业来说责无旁贷。APP运营者应当设置专门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并指定专人负责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其用户协议应体现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处理的特殊措施,在未征得监护人明示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处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根据互联网产品版本更新频率高节奏快的特点,运营者常常需要对用户协议进行修改。因此应约定公示条款,在用户协议需要进行重要修改时(包括:服务内容的根本性更改、用户权利的重大限制、服务提供者重要义务的免除、价款的更改、管辖地的变更等),用户协议修改前需要进行公示。

  2014年7月30日发布施行的《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在第六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合同相对人。”因此,对网络交易平台用户协议的要求是更高的,修改前需要提前七日进行公示。

  协议的最后,应约定协议生效的条件、生效时间、签订地点、以及仲裁机构或管辖法院(一般将协议签订地点定为运营者住所地,并且约定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为运营者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当诉讼发生时方便起诉和应诉)。

  用户协议的完整程度、复杂程度要与商业交易便利、商业机会与交易的重要性相匹配。高质量的互联网计算机应用软件用户协议,在发生纠纷时能作为重要的证据材料,维护运营者的自身权益;反之,用户协议如果有漏洞,可能会有遭受重大损失的风险。

  因此各广大互联网运营者在起草用户协议前,进行协议的起草规划很有必要,要了解合同条款是否完善、是否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用户协议的起草,对撰写人的计算机技术知识深度以及法律素养都有很高的要求。只有既懂技术又懂法律的人,才能写出一份好的用户协议。建议各互联网运营者在起草用户协议时,可以聘请综合能力强同时熟悉互联网技术的律所和律师,根据该网站平台、APP、小程序等软件的特性和运营方式,撰写具有针对性的用户协议,从法律专业的角度保障用户协议的完整性和全面性,保证软件服务的顺利履行,降低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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