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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报道了这些涉疫犯罪典型案例……

  疫情发生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已陆续发布根据疫情防控的阶段性变化,近期,最高检把重点聚焦在涉及疫情的经济犯罪,以及占到涉疫案件总数四成的类犯罪。这类犯罪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而且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那么,最高检近期发布的这批案件呈现出哪些特点呢?检察机关办案遵循哪些法律要旨呢?来看今天的法治封面。

  这是今年2月,浙江仙居一名男子发的卖口罩的朋友圈,评论里有不少人询问口罩价格和质量,也有人问他“你竟然还敢卖”,男子则回答“富贵险中求”。这名男子“冒险”也要卖的是什么口罩呢?

  浙江省仙居县检察院检察官胡俊杰:我们县公安局与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称有人在微信朋友圈上面销售这个“三无”口罩并且数量较大。

  警方调查发现,今年1月起,浙江男子方某从江苏省苏州市采购了二十多万只白色二层、三层口罩,在网上以及线下售卖。而他卖的口罩都是没有生产企业、没有生产许可证、没有生产日期等资质的“三无”口罩。

  浙江省仙居县检察院检察官胡俊杰:经过案件前期的调查摸排,我们初步可以确定这个案件涉及的口罩属于伪劣不合格产品,而且数量较大,那么我们检察院就决定提前正式介入该案。

  2月5日,仙居警方将售卖“三无”口罩的男子方某及相关涉案人员抓获,现场查获口罩仓库2个,扣押“三无”口罩20000个。后经检验机构检验,这批口罩的过滤效率不符合国家标准,都是不合格产品。

  经过统计,从2020年1月25日至2月5日,方某共卖出“三无”口罩25万多只,销售金额达24万元,非法获利7万余元。

  浙江省仙居县检察院检察官胡俊杰:经过审查之后认为嫌疑人方某在疫情期间,销售不合格的口罩,销售金额在24万元左右,那么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已经构成了销售伪劣产品罪。

  江苏扬州,22岁的男子纪某本来是一名健身馆的老板,疫情发生后,他发现有防护功能的医用口罩市场需求量巨大,便通过网络搜索寻找货源。以每只0.1元的进价,购买了6万只过期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存放在自己所经营的健身游泳馆内。

  为了掩盖口罩过期的事实,纪某将所有口罩的外包装袋撕开,把标着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的合格证明统统销毁。随后,纪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以进价6倍到20倍的零售价对外销售。

  包装破损,没有合格证,纪某售卖的一次性医用口罩被不少买家质疑有问题。今年2月,警方对纪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随后,当地检察机关也通过提前介入,与办案民警实时沟通。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检察官任爱梅:本案的犯罪主体就是在疫情防控期间临时起意,从中牟取暴利的人员。纪某是扬州一健身馆的经营者,其将每包口罩的外包装袋撕开,销毁标注有生产日期及有效期的合格证。在两天内呢,纪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信息,得款5万余元。经检验涉案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不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

  通过对涉案口罩的性质、功能用途进行分析,检察机关认为,6万只过期口罩属于医用器械,应当适用“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变更涉案罪名的建议。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检察官任爱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口罩可能涉及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用器材罪等罪名。当时关于此案定哪个罪名也有一个研究论证的过程。

  2月24日,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以被告人纪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中。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口罩它可以根据它的功用,根据它的效能分为民用口罩和医用口罩。如果说是生产销售伪劣的这种民用口罩,那么构成犯罪的话,我们使用的是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那么对于医用口罩,因为医用口罩直接关乎到这个医生的安全和健康的防护,那么我们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医用口罩是按照刑法的第一百四十五条,就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这个医用器材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防疫物资用品成为市场紧俏货,也容易成为不法分子非法牟利的对象。在最高检近日发布的一批典型案例中,不少由违规的企业、甚至小作坊生产销售的假口罩通过网络、线下药店等渠道进入市场。

  今年1月29日,家住江苏省南京市的王先生通过微信购买了一些3M口罩,发现口罩的味道很大,做工也很粗糙,怀疑自己买的是假口罩,于是立即报警。接到报案,警方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王先生购买的3M口罩经过检验核查,确定为假冒口罩,随后迅速展开工作,很快就锁定了卖假口罩的渠道和源头。

  1月30日凌晨1点左右,民警将售卖口罩的男子程某抓获,并在车内搜出尚未来得及销售的3M假口罩500只,紧接着在当天上午11点左右,将另一名涉案人员朱某抓获。据程某交代,自疫情发生后,口罩的需求量大增,他也想借此赚一笔。就在此时,他的亲戚朱某说自己有购买口罩的渠道,两人一拍即合。

  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大队民警魏吴暄:朱某他原来是一名宾馆的从业者,朱某的上家张某和丁某,他们是市场里从事劳保用品销售的人员,他们也没有从正规的渠道来进货,而是选择了从非正规的小作坊进购口罩,然后再销售给下线朱某。

  朱某和程某分别以每只口罩两到三倍的价格进行出售。根据程某等四人的交代,民警还将参与其中的12名涉案人员抓获归案。

  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大队民警魏吴暄:我手上现在拿着的就是这些查获的3M9001的假口罩, 正品的3M口罩它上面的这个字样都是用激光刻印上去的,都是呈斜杠的,而我们现在看到的这个3M口罩很明显是油墨点状印刷上去的,这是很容易分别出来的。第二个就是在我们的这个侧面,有一个编码,每一个正品的3M口罩,它的这个编码都是唯一的,如果说你购买的这个口罩,编码有相同的话,那肯定是假的。

  警方共查获未售出的假冒口罩近千只,转卖、售卖口罩的张某、丁某、朱某、程某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随后,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案情通报,立即通过视频会议系统远程提前介入案件。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检察官徐嘉嘉:这个案件有个特点就是,其中是涉及了有一些医药行业的从业人员涉罪,这样来看他的社会危害性是很重的很大的,所以说我们就依法从严打击此类犯罪。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赵青:被告人程某他平常的工作是一名医药销售,所以他在拿到假口罩的货源之后,他就想把这些口罩销售给这些药店,因为在当时的疫情情况下,这些药店都是口罩紧缺的。

  1月22日,程某在他所加入的药店经营者微信群内发布消息称,有一批3M公司为疫情防控连夜赶制的口罩,可向各个药店供货。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赵青:通过他的职业的特殊性,他联系到了很多的药店买家,在正常的医用器材的销售过程中,他是需要提供检测报告、合格资质、进货渠道等一系列的证明文件的。但由于当时情况特殊人们这样一个处于口罩紧缺的状态,药店也非常希望能够马上进到口罩,销售给老百姓满足大家疫情防控的需求。所以呢当时被告人程某,利用这样一个时间的特殊性和人们心理的特殊性,他告诉这些药店的采购人员说,可以先提供口罩晚一点提供合格的资质证明。

  之后,程某以人民币30.9万余元的价格将劣质口罩销售给二十余家药店。而程某、朱某,以及为他们提供货源的张某和丁某,都明知口罩来源不明,质量无法通过检测。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赵青:被告人丁某他是明知被告人张某销售的口罩是来源不明的。因为在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我们发现被告人张某和被告人丁某都承认在销售的时候,张某是直接告诉了被告人丁某这些口罩是高仿的小厂出售的,小厂制作的,如果去检测也是不合格的。所以双方心知肚明 。

  3月2日,这起案件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程某、朱某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罚金人民币16万元;被告人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张某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6万元。检察官介绍,这起案件中,被告人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多个罪名。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检察官徐嘉嘉:那么在这个案件中,我们结合他的这种涉案金额,以及社会危害性,还有就是当事人认罪态度等等。然后这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也就是一个侵犯知识产权的罪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量刑会更重一点,所以我们是以这样的一个罪名公诉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我们说罪当其法,是因为他这个行为有较重的危害性。所以要给他,与他行为的这个危害性相当的刑罚。通过案例的发布给那些犯罪的,就是不依法经营的企业和相关的这个不法商家,对他们起到警示作用,促使他们依法经营。

  当前是企业复工复产的关键时期,最高检表示,要立足检察职能,为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把依法惩处与平等保护相结合。在最高检发布的中,既有从严从重的处理结果,也有助力疫情防控,对涉案企业负责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例。

  今年1月下旬,浙江省兰溪市警方接到线索,有人在网上和药店销售不合格的口罩。民警调查发现,这批口罩没有任何生产日期、生产许可等标注,外包装上都是日文。

  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治安管理中心二大队民警戴旭宇:我们治安大队就联合市场监管局一起前往现场调查,在调查之后发现这五箱问题口罩是从姜某处买得,那我们对姜某控制以后在姜某的仓库里面发现一批口罩。

  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治安管理中心二大队民警戴旭宇:在我们检查过程中,还发现这些发霉变色的口罩。因为这些口罩是2009年生产的,一直放到现在的话也十几年了。

  根据犯罪嫌疑人姜某供述,这批口罩是他2009年开办工厂时生产的,主要销往日本,因为客户取消订单,还剩200万只口罩就囤积在仓库里。

  浙江省兰溪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祝爱洪:在他所经营的这家企业呢,后来一直没有生产经营活动呢,是在2018年被强制注销掉了。在2020年1月底的时候,就是这个疫情期间啊,市场上需求口罩,需求量比较大,很多人表示买不到这个口罩,姜某就想到自己的那一批库存口罩,之后想着把这个库存口罩拿出来销售,把这个处理掉。

  随后,犯罪嫌疑人姜某通过微信朋友圈推销,将口罩卖给多家药店。售价从每只0.1元到0.3元不等,总销售金额10万余元。

  浙江省兰溪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祝爱洪:当时我们综合这些证据,认为他在疫情期间,为了这个非法获利,将库存达10年之久的口罩重新包装,而且他这个是属于“三无”产品,数额已经达到了十万余元。应当按照这个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定罪处罚。

  然而,就在犯罪嫌疑人姜某被逮捕后,检察机关收到了兰溪市一家劳保用品厂提出的变更强制羁押措施申请,申请中提到,姜某是这家工厂的实际控制人,负责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而工厂的主要产品是一次性口罩和儿童口罩,都是防疫期间的重要物资。

  浙江省兰溪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祝爱洪:劳保用品厂实际控制人是这个犯罪嫌疑人姜某,申请报告里写明了,原有的机器设备之外已经开始订购新的这个设备,准备组织扩大生产经营。

  收到申请,办案检察官提审犯罪嫌疑人,核实相关信息,并协同多个部门到工厂实地走访,调查生产经营情况。

  浙江省兰溪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金建城:及时开展了羁押必要性审查,会同市场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发展局等有关单位,认真审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通过实际走访,了解到该企业具备生产民用一次性口罩条件,并且是我市唯一可以生产儿童口罩的企业。

  浙江省兰溪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祝爱洪:主要是考虑到我们本地现有的口罩,日产量,当时据我们了解是只有五万只嘛,部分企业复工复产,然后接下去还有餐饮服务业复工,如果接下去还要学校开学,那对这个口罩需求的缺口是非常大的。

  实地调查发现,企业后续扩大生产所需的设备与原材料短缺问题都需要姜某联系解决,若持续羁押,将影响企业扩大生产,从而影响兰溪市的防疫物资供应。

  浙江省兰溪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祝爱洪:我们就综合这些证据,从这个主管部门调查到的情况,本地的防疫用品生产的一个实际的状况,包括他本人的一个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在2月20号,向公安机关发出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书。

  浙江省兰溪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祝爱洪:我们去已经有43台的点焊机,包括员工都到位,这四台切片机也都已经搬到厂房,日平均是有将近八万只口罩,日产量。最多的时候,日产量可以达到16万只。

  浙江省兰溪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金建城:下一步我们还将进一步进行跟踪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加快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帮助解决各种问题和困难,力争使该案的处理达到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截至2020年3月11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情刑事犯罪案件中,依法批准逮捕制假售假类犯罪120件236人,起诉51件100人,依法批准逮捕非法经营罪10件23人,起诉7件8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第一点就是加大打击这个妨碍疫情防控的犯罪,加大打击的力度,全力服务好疫情的防控。第二个方面就是全力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好复产复工。因为随着疫情防控的形势好转,我们会逐渐把这个工作向保障企业复工复产这个方向转移。第三个方面就是我们在做好这些工作的时候,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去依法履行检察职能。

  疫情期间,有人利用民众求口罩心切的心理实施、有人利用学生上网课,冒充老师骗取钱财。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均为利用疫情实施的犯罪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信息,截至3月11日,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涉嫌犯罪869件917人,起诉516件545人,批捕、起诉的人数均占所有涉疫情犯罪案件的四成左右。

  在第五批典型案例中,有冒充“归国富豪”谎称能代买“3M”口罩的颜某案;通过微信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口罩实物图等虚假“凭证”的陈某涉嫌案;还有冒充任课老师混入学生家长QQ群发布虚假培训通知骗取培训款的李某涉嫌案等5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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