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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真实案例:一女子裸照泄露导致其母亲被敲诈15万元

  答: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处罚。

  2018 年6月12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谭某兵浏览微信群视频、语音后,在不明的情况下,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在“谈天说地家乡群,出谋划策致富路”微信群(尚家扶贫联络群,群成员121 人)内辱骂扶贫干部彭某某及扶贫单位,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后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

  2018年05月07日22时许,湖北省巴东县水布垭镇古树坪村村民郑某宣以其母亲和外婆未评选上低保对象为由,在古树坪村“古树坪村党群活动中心”微信群里公然辱骂群内村委成员,其弟郑某三继而跟风辱骂。当月09日17时许,郑某三再次以其母亲和外婆未评选上低保对象为由,在“古树坪村党群活动中心”微信群里,以语音的方式公然辱骂群内的村委成员,语言恶劣,不堪入耳,尔后古树坪村村民邓某礼以相同的方式跟风辱骂群内村委成员。

  答: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018年6月29日7时许,违法行为人田某云利用其手机微信在金果坪乡沙岭村,微信群名称为“沙岭村委会群”群成员有500人的微信群里面公然发布辱骂金果坪乡人民政府干部陈某某的语音信息,田某云的行为在当地造成了较坏的影响也损害了陈某某的个人名誉。

  答: 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3、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问: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在什么情形下,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答: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在什么情形下,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答:1、引发群体性事件的;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3、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6、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7、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虚拟世界中的网络行为同样也应受到现实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国家制定出台《网络安全法》,为维护网络安全提供了坚强有力的顶层设计,是依法治网、化解网络风险的法律重器,是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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