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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升级!互联网平台将迎来分类分级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对《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将互联网平台分为:超级平台、大型平台和中小平台。

  超级平台在中国的上年度年活跃用户不低于5亿、核心业务至少涉及两类平台业务、上年底市值(估值)不低于10000亿元人民币、具有超强的限制商户接触消费者(用户)的能力;大型平台在中国的上年度年活跃用户不低于5000万、具有表现突出的平台主营业务、上年底市值(估值)不低于1000亿元人民币;中小平台则指在中国具有一定的年活跃用户。

  此外,结合我国平台发展现状,依据平台的连接对象和主要功能,将平台分为以下六大类:网络销售类平台、生活服务类平台、社交娱乐类平台、信息资讯类平台、金融服务类平台、计算应用类平台。

  其中,社交娱乐类平台,连接的是人与人,其主要功能包括社交互动、游戏休闲、视听服务、文学阅读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子平台:

  (2)游戏休闲类: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游戏运营和推广的平台,包括网页游戏、个人计算机(PC)端游戏、等。

  (5)短视频类:专门或者主要从事几秒到几分钟不等的短视频内容推送的平台,包括技能分享、幽默搞怪、时尚潮流、社会热点、街头采访、公益教育、广告创意、商业定制等主题。

  (6)文学类:专门或者主要从事网络文学、数字出版物等主要电子阅读产品的平台,包括文学、社科、教育、时尚等内容。

  信息资讯类平台,连接的是人与信息,其主要功能包括提供新闻资讯、搜索服务、音视频资讯内容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子平台:

  (1)新闻门户类: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提供新闻信息、娱乐资讯等互联网信息资源并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平台。

  (2)搜索引擎类:专门或者主要从事对互联网上采集的信息进行组织和处理后,为用户提供检索服务,并将检索的相关信息展示给用户的平台。

  (3)用户内容生成(UGC)类:专门或者主要从事用户将自己原创内容上传到互联网或者提供给其他用户的平台。

  《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有助于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的科学认知,形成针对性的监管指引,提升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互联网平台是数字经济的基础设施,是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的关键环节,是各类数字经济活动的组织者、协调者。伴随着数字经济发展,互联网平台越来越广泛参与到资源配置中来。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数据, 2015-2020年,中国超10亿美元的互联网平台总价值由7702亿美元增长到35043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35.4%。在互联网平台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侵犯用户隐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资本无序扩张等诸多问题,影响了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世界各国都在完善关于数字经济和互联网平台的监管规范。一方面加强立法,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则是转变监管思路,从事后的调查惩罚,转向事前、事中的全链条监管。《指南》正是基于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现实,通过借鉴国际监管思路,来科学界定平台类别、合理划分平台等级。

  首先,《指南》以平台连接属性和主要功能为出发点,将互联网平台分为六大类:网络销售类平台、生活服务类平台、社交娱乐类平台、信息资讯类平台、金融服务类平台、计算应用类平台。与欧盟核心平台服务的分类标准相比,该分类方法具有更强的开创性和完备性。互联网平台连接对象不同,提供的服务不一样,对消费者的权益,以及对经济、社会和的运行秩序所产生的影响也不同。通过互联网平台分类,可以更加深入全面了解不同类型平台各自具备的特点,更加精准地制定不同类型平台治理重点要点,进而提升国家治理的智能化、全球化、个性化、精细化水平,从而能够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更好造福人民群众。

  其次,《指南》从用户规模、业务种类、经济体量、限制能力四个方面出发,将我国互联网平台分为超级平台、大型平台、中小平台。这种分级方法,既遵循了我国企业分级标准,又借鉴了欧盟“守门人”与美国“广覆盖”平台划分标准,更加符合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

  特别是,《指南》中明确提出了“超级平台”这一概念,有助于深化人们对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问题的认识,推动理论界更加重视平台经济领域发展不平衡、竞争不充分、资本无序扩张的问题,帮助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创新,引导相关平台企业更加重视自身的行为规范,明确其不能实施的行为或必须履行的义务。

  再次,《指南》有助于协调政府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分工合作,帮助平台企业明确主体责任和义务,建设行业自律机制,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在《指南》分类中,明确不同平台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有助于相关部门按类识别其行为与影响,形成合理的监管职责,以及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内容,改进相关的监管技术和手段。

  最后,《指南》也有利于统一社会各界使用互联网平台概念,促进思想学术交流,有助于提高我国数字经济研究水平。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实业界和政府部门在讨论和研究数字经济发展中,经常会采用不同术语、概念来描述同一经济事物,造成思想交流障碍,限制了研究的深入和相关学科的发展。《指南》的发布可以更加便利人们的交流讨论,推动理论研究深入。

  市场监管总局拟出台《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这一文件的出台,可谓正当其时。通过深入研究该征求意见稿,可以发现,其在以下方面展现出鲜明的特色。

  针对不同类型的平台,实施合理的分级分类的规范要求,而不是各种类型的平台“一刀切”。强调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各种平台的规模、社会影响力以及对各类主体的控制能力千差万别。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不宜采取统一的标准,用统一的框架去规范平台的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是一种更加务实的做法。为此该文件区分“超大型平台”与其他平台,针对二者提出共同但有区分的监管要求,这就抓住重点,使得监管措施更加有针对性。

  根据文件的精神,对于超大型平台,强调引领公平竞争方面的主体责任。这对于构建平台经济领域合理的竞争秩序、开放的平台生态具有重要意义。关于平台责任,有的是强制性的要求,有些是倡导性的规定,有些是平台需要承担的法定责任,有些是平台需要履行的社会责任。文件对相关责任的归纳和总结,立足于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在确保有规可循的基础之上,将平台落实相应责任各方面要点,进行了归纳、提炼,这有助于平台企业依据该文件,梳理合规经营的主要领域和关键点。文件的出台,对监管部门与主要的平台企业之间形成良好的监督和合规经营的指导关系,有重要的价值,值得期待。

  对平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要求上,该文件秉承实效原则,强调各项监管要求的提出,必须是有助于监管目的实现,不能为了监管而监管,因此需要尊重平台企业的实际情况。文件明确提出,如果在具体情形中,落实平台主体责任的要求,明显超出平台经营者的控制范围以及技术能力,严重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且对于实现监管目的的意义不大,在符合特定前提条件下,可以采取变通措施。

  所谓的“守底线”,就是平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生活中一些基础性价值,例如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权益不受侵犯,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劳动者、未成年人以及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环境等。这些是平台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得损害、不得作为代价去牺牲的基本法益。平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主要目的就是要体现对这些法益和秩序的尊重和保护。在这一基础之上,充分尊重平台企业的经营自主权,鼓励平台创新,发挥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科学界定平台类别等级,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作者:王勇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经济学研究所副所长)

  (《引领平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作者:薛军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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